安溪县培文霭华实验幼儿园店面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AXCQ2024-088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1日
受委托,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采用 动态竞价 方式对 安溪县培文霭华实验幼儿园店面公开招租项目 进行公开招租,欢迎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人(意向竞租人指的是有意向参与该竞价项目的各交易主体)前来参与竞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项目编号: AXCQ2024-088
2、标的名称: 安溪县培文霭华实验幼儿园店面公开招租项目
3、标的地址: 安溪县凤城镇裕安巷52号
4、标的面积:约54㎡
5、标的现状:以现状为准。
6、挂牌价:4000元/月
7、租赁期: 3年
8、装修期: 无。
9、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缴清季度租金,往后在每季度到期前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
10、租金递增方式:无。
11、租赁用途:仅限用于合法经营的零售商店、办公室与工作室(不得经营餐饮服务)。
12、履约保证金(押金): 4000 元。
13、标的限制: 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经营污染、高危、高噪音、高爆性生产的业务 ,严禁存放化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14、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有原承租人
15、交易保证金:4000 元 。
(1)交易保证金缴交方式:竞租人可选择银行柜台转账、网银转账、手机银行等,交易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应与网上报名的竞租人名称一致,并在【用途】一栏请注明 AXCQ2024-088 项目交易保证金。若未注明,将导致保证金资格审查不通过,报名不成功。
(2)若竞租成功,承租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押金)汇入业主指定账户并签订《租赁合同》。本中心在收到业主的《成交确认书》及《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排名第一第二竞租人的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本息退还。若1个月内未收到业主的《成交确认书》及《租赁合同》,则将排名第一第二竞租人的交易保证金本息退还给业主指定账号。
(3) 本次竞租只保留排名第一第二竞租人的交易保证金,其余竞租人交易保证金将在本场竞价活动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本息退还。
(4)若意向竞租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报名或未成功报名,本中心将在收到意向竞租人《交易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本息退还。
16、交易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称: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安溪支行
银行账号:35050165640709123456
17、公告时间:2024年6月21日 至 2024年7月5日 。
18、竞价时间及加价幅度:
(1)网上竞价时间:2024年7月8日 上 午 10 时开始,标的自由竞价时间为1小时,限时竞价时间60秒。在报价时间内,除了原承租人之外的竞租人都可以对本项目标的进行报价。报价时间结束后限时报价即进入优先权行权时间,行权时间为10分钟。
(2)报价只要不低于挂牌价即为有效报价;
(3)加价幅度:100元或其整数倍;
(4)本中心有权就竞价时间作出调整,如有调整将在本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19、(1)看样时间: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7月5日;(仅上班时间)
(2)看样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13959736678;
20、(1)交易保证金汇达截止时间:2024年6月21日 至2024年7月5日15:00 。
(2)项目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7月5日15:00 。
(3)意向承租人应至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网址:http://ggzyjy.quanzhou.gov.cn/default/homePage.do)免费注册用户名,并于报名截止时间前自行办理项目报名手续。
特别提示:(1)各意向竞租人应注意交易保证金汇达和提交报名竞价材料截止时间(以系统上显示的提交时间为准),请意向竞租人在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前预留充足时间来完成报名手续,【重要提示:公告期间均可报名,请各意向竞租人尽量避免在报名截止当天提交报名材料】如因意向竞租人预留的时间过短,造成注册未通过,导致意向竞租人不能及时提交报名竞价材料,致使报名不成功的,后果由意向竞租人自行承担。
(2)跨行转账慎用
21、报名方式:意向竞租人应在保证金汇达截止时间之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本中心指定账户(以到中心账户时间为准),并在网上办理报名竞价手续,意向竞租人通过本中心的保证金资格审核后,即成为竞租人。
22、特别提示:
(1)各竞租人应充分了解《公开竞价项目公告》约定的基本条款,各竞租人应价表示其认可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和条件限制,各位竞租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时的应价负责,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否则业主有权没收排名第一第二竞租人的保证金,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竞租成功,成交人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标的将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移交;《租赁合同》存在特殊约定的,以《租赁合同》为准,《租赁合同》范本详见附件。成交方无故逾期不与业主签订合同视为放弃成交方资格,业主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本公开招租项目《公开竞价项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告》、《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竞价须知》及根据《公开竞价项目公告》所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澄清等公告信息
(4)本次公开竞价采用 动态竞价 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各竞租人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网址:http://ggzyjy.quanzhou.gov.cn/default/homePage.do)进入本项目标的进行报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方;
(5)其他事项: 固定装修改变需经甲方同意。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固定装修物不得拆除,无条件由甲方收回 。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固定部分不计残值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乙方若随意拆除破坏,应按其拆除破坏的内容以市场价赔偿。
23、意向承租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2)承租方(包括法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失信记录。
24、对承租方的主要要求:
(1)所有经营活动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使用租赁场所的法律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2)负责承租场所的水电费;
(3)出租场所的装修由承租方自行出资装修,装修方案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和建筑安全,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改变房屋外部现有装修色彩和形状,具体装修方案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接受监督;
(4)必须加强安全防患意识,防止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5)租赁期间,负责承租场所内外的保洁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6)合同租赁期间不得随意转租,需承租方自主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场所;
(7)承租后须于1个月内办理完整经营证照。
(8)具体约定以合同约定为准,详见合同范本。
25、意向承租人网上注册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无需提供);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经意向承租人签章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注: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3)项材料];
26、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权利;
(2)原承租者优先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方需要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严格履行租赁合同的原承租者享有优先承租权,即对资产出租采取公开竞价的最高租金,原承租者愿意接受的,由原承租者按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原则承租;
(3)租赁期间,承租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添加其它设备、设施或其它财产,费用和安全生产责任自行承担;
(4)与出租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内容;
(5)招牌广告要同意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6)必须加强安全防患意识,防止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因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必须负全额赔偿责任。出租方仅提供场地,如影响可能出现的经营、经济纠纷,消防检查、消防安全及其他手续报备等,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概不负责;
(7)有关证件:必须依法及时办理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
27、资产维护要求(如门前三包等):租赁方应自觉遵纪守法,做好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28、(1)风险提示:
(如房屋破损情况,水电情况,实际使用面积等):水电使用情况双方现场确认,使用面积见标的概况。如果承租人认为有风险,请看样现场提出并提交书面材料,否则认同没有风险。
5、在承租方产生前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安溪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授 权 委 托 书
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是 (竞租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委派(姓名) 壹人为本公司(或本竞租人)受托人,以本公司(或本人)的名义参加贵中心组织的公开招租项目的竞价活动,授权其全权代表本竞租人办理下列事项:1、办理报名竞租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2、办理竞价成交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3、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在予以授权的事项后面的□中打√,不予授权的事项后面的□中打×)。
受托人在公开招租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 关的一切事务,均为代表本公司(或本竞租人)的行为。本公司(或 本竞租人)将承担受托人行为的任何及全部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受托人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姓名: 身份证: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邮箱: 邮编: 传真:/
竞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年 月 日
出租方:安溪县培文霭华实验幼儿园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权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总则: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纪守法做好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二条 房屋概况:
一、甲方出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安溪县凤城镇裕安巷52号 (详细地址),建筑面积为 54平方米。
二、该房屋现有装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3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租赁用途: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 仅限用于合法经营的零售商店、办公室与工作室(不得经营餐饮服务) 使用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 )。
二、按季度支付。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缴清季度租金,往后在每季度到期前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单位名称: ,
开户行: ,账号: )
若逾期支付,应以全年承包费月利率的2%加付违约金,拖欠承包费超过一个月的,招租人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另行承包给他人,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已支付承包费,并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中标人也不得向招租人主张已投入的装修等费用
第六条 税费负担:
一、租赁期间,房产税等与产权有关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营业税等与乙方经营有关的税费,以及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与乙方使用有关的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维护与修缮
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若法律法规规定应报住建、消防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乙方还应报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当保持原有房屋的建筑结构及其设施、设备完好、安全及处于良好使用状态。未经甲方同意,有不得破坏房屋的基本结构及其设施、设备或从事危及房屋基本结构安全的行为。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租赁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及时修复,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是承租房屋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承租房屋安全负全部责任,应采取严格、有效的足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防范措施。若乙方承租期限人,承租房屋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造成乙方自身、甲方或第三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固定部分不计残值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乙方若随意拆除破坏,应按其拆除破坏的内容以市场价格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一、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二、房屋交付使用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双方确认的状态。交付使用时双方共同参与,双方对房屋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应当场作出书面记录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场难以检测判断其完好状态的,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提出主张并经甲方确认签字,否则视其处于完好状态。
三、租赁期满时,乙方应及时将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四、乙方交还甲方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交付使用时的完好状态,并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若不能正常使用,甲方对此进行维修、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变更本合同条款,甲方应事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为有效)。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不能提供房屋;
(二)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的,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用;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三)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五)拖欠租金连续两个月以上的:
(六)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因决策发生变化需另作他用或需要拆除(改造)该房屋,甲方可以解
除合同收回房屋,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对乙方因搬迁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补偿(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租赁期满,本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履行结束后自然终止。但乙方要纪续租赁的,应当在想赁期满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租期屈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重,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双方的违约贵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金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同赔偿乙方相应损夫。但甲方已明确告知房屋权属情况的,乙方不得因房屋权属限疵向甲方索赔。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陪偿;
(二)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则需按日支付月租金总额3‰的违约金:
(三)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则需按日支付上述费用总额3‰的违约金:
(四)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租赁期满,乙方逾期归还房屋,则按日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双倍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因逾期归还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租赁期间乙方作为安全消防第一贵任人,必须遵守和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做好承租场所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配备足量消防器材,保持经营场所的文明、整洁、卫生,并接受甲方安全工作检查监督。乙方存在违反安全消防责任规定经甲方督促纠正无效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四、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因原承租方不按时搬迁,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在约定交付日前五天及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块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安溪仲裁机构申请仲栽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招租其他要求:承租方须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将标的转租。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肆仟元整(¥ 4000)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乙方无任何违约或欠费、税行为,甲方如数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含附件《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清单》一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然人承租的乙方改为姓名[签字],加按指纹,代表人改为身份证号码,正
本附其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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