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蒙奥首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选聘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5年6月10日,内蒙古蒙奥首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奥首汽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案号:(2025)内0103破申1号)依法裁定受理内蒙古蒙奥首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7月14日(案号:(2025)内0103破申2号)指定内蒙古信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内蒙古蒙奥首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查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讼诉等相关情况,公平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破产清算程序顺利、高效、有序开展,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决定公开选聘一家评估机构、一家律师事务所。现对相关选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 、债务人基本情况
蒙奥首汽汽车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地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园东路86号呼和浩特市体育局办公楼401室;公司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103MA13QFLU3D。
蒙奥首汽汽车公司经营范围:汽车新车、旧车、零配件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百货、服装销售;互联网销售;出租车客运;旅游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餐饮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汽车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广告业;互联网广告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汽车保险代理服务;GPS定位系统的销售及安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汽车代驾服务;停车场服务。
二 、工作内容
(一)评估机构工作内容
1、对蒙奥首汽公司名下所有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及股权投资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并进行解释、说明;对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相关人就资产评估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书面答疑或答复;
3、根据案件需要,必要时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法院和债权人的询问;
4、法院或管理人确定的其他与评估相关的工作。协助管理人做好对债务人资产的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盘点、整理、造册、存储保管;
5、法院或管理人确定的其他与评估相关的工作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工作内容
1、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2、对债权审查结果的异议申请,组织管理人、异议债权人召开沟通会,解释审查逻辑与法律依据,推动协商解决。
3、协助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排查,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土地、设备)、无形资产(专利、商标、著作权)、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
4、对存在瑕疵的资产(如无证房产、权利受限的知识产权),分析瑕疵成因及解决路径(如补办权属证书、解除查封冻结),评估资产处置可行性。
5、结合资产类型与市场情况,协助管理人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如拍卖、变卖、折价抵债、资产重组),审查方案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破产程序规定(如需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事项是否明确表决流程)。
6、对处置过程中的交易文件(如拍卖公告、竞买协议、资产转让合同)进行法律审核,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资产交付标准、瑕疵担保责任及违约责任,防范处置法律风险。
7、参与资产处置谈判(如与潜在买受人、抵债债权人协商),提供法律意见,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处置达成。
8、若处置过程中出现争议(如竞买人违约、第三方对资产主张权利),代理管理人处理争议,包括发送律师函、参与调解或诉讼,确保资产处置程序顺利推进。
9、审核管理人制作的各类公告(如债权申报公告、资产处置公告)、通知(如对股东的出资补缴通知、对债务人的财产交付通知),确认内容合规性、送达方式合法性(如是否符合公告送达要求)。
10、协助管理人梳理债权人会议需审议的议题(如债权核查、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准备议题相关的法律依据与说明材料。
11、出席债权人会议,就法律相关议题(如债权审查标准、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回答债权人提问,协助管理人推动会议议程。
12、代表管理人就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问题与受理法院沟通,如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对外追收债权的协助执行、程序期限的延长申请等,推动法院及时作出裁定。
13、代理管理人参与法院组织的听证会、谈话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陈述法律意见,维护破产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14、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追收律师函》,明确还款义务及逾期后果,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代理管理人提起债权追收诉讼,包括调查债务人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起草诉讼文书、出庭应诉、申请强制执行,最大限度实现破产财产回收。
15、代理管理人提起破产衍生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确认诉讼、撤销权诉讼、股东出资责任诉讼、取回权纠纷诉讼(如第三人主张对破产财产享有所有权)、抵销权纠纷诉讼等。
16、对破产申请受理后新发生的以破产企业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代理破产企业参与诉讼,维护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17、审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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